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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锤案例:比特币交易的不当得利

imtoken新版下载 2023-10-10 05: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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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李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虚拟货币项下交易主体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个案简报

2017年3月8日,李某在一家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上注册,实名认证并绑定银行卡,进行比特币交易。 某科技公司在BTC.com上为李某分配的区块链地址为1Mh3FWmCffDDsNHAPTmPEFWFTPBQvc3zsm,李某在该平台注册的身份证号码为cn116908。 李在 BTC.com 上总共购买了 6.9195 个比特币。 根据李某在该平台的交易记录显示,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5月11日共卖出13.029个BTC。2017年3月9日,某科技公司决定对网站进行升级更新,并发布公告:有系统有问题。 子时段交易用户数据回滚至2017年3月10日16点41分之前,2017年3月10日16点41分,李某持有1.35个BTC,期间卖出1.11个BTC,剩余0.24个比特币。 资产回滚后收回了1.35个BTC,售出的1.11个BTC计入了13.029的交易记录中,实际充值给李某多的比特币一共是5个(13.029-1.11-6.9195=4.9995,加上剩余的账户中0.0005,共5)。 根据李某的交易记录,2017年3月11日13时44分,李某提取现金41471.23元,扣除0.4%的手续费后,还剩41305.34元。 2017年3月11日,某科技公司员工向李某汇款4130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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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不影响用户获得利益的性质。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 用户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取利益的,应当承担退回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小李在某科技公司注册成功,即视为同意《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协议履行义务。 李某无合法依据收受41305.34元,给科技公司造成损失,应将上述款项退还给科技公司。 现某科技公司主张李某返还41305.3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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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公司设立网络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这是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李先生将款项退还给一家科技公司,等于认定了一家科技公司进行比特币交易。 和利润的合法性。

2、《服务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 一审法院认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李某认为,科技公司设立平台属于违法行为,服务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应为不当得利事实纠纷,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 一审法院将案由认定为中介合同纠纷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本人。谁遭受了损失。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因系统原因,在其运营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向李某名下账户多充值了5个比特币,致使李某无合法依据实际收取41305.34元。 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相应资金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向某科技公司返还4130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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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李某上诉称某科技公司非法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比特币交易犯罪案例,多充值5个比特币是科技公司自身的过错,应承担后果,但科技公司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违法相关规定,不影响李某因获得相应利益缺乏法律依据而承担退货责任。 因此,李某的上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

参考意义

在本案中,李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为虚拟货币下交易主体利益保护提供了新思路:交易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同的成功效果不影响当事人。 应当遵守民法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

实践中,经常有项目方和投资人对虚拟货币投资的有效性存疑。 但结合司法判例,在实践中比特币交易犯罪案例,司法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效力的界定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从而导致事实认定和判决。 区别。

例如,(2017)湘0105第627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将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 不买卖比特币或担任中央对手方,不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国家货币政策,本案涉案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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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2017)粤2072刑初1380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虚拟货币实际从事传销活动,受害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不同的识别依据往往会对交易主体的利益保护产生较大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本身的交易,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明确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须自行承担风险。 因此,从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认定交易的标准仍应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二)对方遭受损失; (三)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与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一方当事人取得财产利益不具有法律依据的。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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